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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公款、潜逃新加坡并获永久居民资格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在缺席的情况下仍难逃法律制裁。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没收其违法所得一案,法院产生的判决将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和执行。  这是我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没收潜逃官员违法所得第一案,李华波也成为首个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外逃贪官。“海外追赃第一案”的开审表明,潜逃贪官即使将赃款赃物转移到海外,也将被依法追缴。“法槌”也给那些在逃和拟外逃的贪官敲响了警钟:海外不在法外。  贪官缺席不“耽误”没收违法所得  这是一次特殊的开庭审理。卷款潜逃至新加坡的李华波至今尚未归案,他的父母因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未能参加庭审,他们聘请的两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开庭。  在新加坡,李华波目前已被当地法院以涉嫌洗黑钱、有辱金融机构声誉等罪名判处15个月监禁。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依照程序举证,2006年至2010年间,犯罪嫌疑人李华波利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的基建专项资金共计9400万元,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检察机关指出,犯罪嫌疑人李华波涉嫌贪污犯罪,逃匿一年后不能到案,依法提请法院对其违法所得2953万元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追缴。其违法所得共计18项,其中前16项均为新加坡方面在调查过程中查获的违法所得资产,包括其在新加坡的现金、银行支票、购置的房产等。李华波在境内的一辆汽车和名下位于鄱阳县的一套房产也被当地检察机关扣押查封。法庭上,诉讼代理人针对有异议部分财产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并执行我国裁决。  复旦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谢佑平指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依法没收潜逃官员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依法审理,在这一过程中潜逃贪官无法到庭,但必须允许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和诉讼代理人充分表达异议,在此基础上作出生效判决。  两国联手“海外追赃”  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匿新加坡。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对李华波涉嫌犯贪污罪立案侦查,2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李华波发布红色通报。  经新加坡警方调查发现,李华波夫妇在新加坡共计拥有价值新元545万余元的财产,以上财产除其二人为了获取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用于全球投资计划150万新元以外,其余目前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和扣押。  新加坡警方提供的事实概述和扣押财产报告显示,李华波向新加坡警方承认,所有从国内银行转入新加坡大华银行的钱,均为自己贪污的公款。李华波还承认,自己用贪污的公款支付了在新加坡三处房产的首付。  从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依法立案并发布公告,到最终开庭审理,这起“海外追赃第一案”横跨两国,耗时将近1年半。“我国和新加坡的司法部门要进行大量的手续、文件往来”,参与案件审理的一名司法人员说。  “国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新加坡方依照司法协助协定,帮助我国追回潜逃官员违法所得。”谢佑平说,目前我国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潜逃目的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法律,均认可承认并执行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法院没收裁决的内容。  “涉及境外追赃案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可适时启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相关国家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在此基础上,由我国司法机关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从而追回相关资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一位负责人如此解释。  “由于我们国家没有缺席审判制度,以往没抓到外逃贪官,其违法所得就难以及时追缴,而现在即便其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国外,也将被追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黄京平说。  对外逃官员釜底抽薪  贪污巨款后潜逃海外,腐败的跨国化趋势日益突出,许多贪官将国外视为“避罪天堂”。今后,这一“天堂”将越来越少、空间越来越小。  我国自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就不断加强抓捕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国际合作,目前已与超过6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0多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加强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从根本上切断腐败资金外逃渠道。  今年以来更是密集吹响境外反腐追逃的冲锋号:1月中央领导要求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3月最高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强调决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7月公安部部署“猎狐2014”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  切断外逃贪官的资金链至关重要。“把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有时会面临一些障碍,但只要把他的赃款追回来,他在国外的日子就不好过。”谢佑平说,通过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进一步加大对境外赃款追缴力度,既会对潜逃官员釜底抽薪,也会对想外逃的贪腐官员起到警示作用,打消他们携款外逃的企图。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梅说,特别没收程序的设置可以更加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若中国司法系统出具正式文件申请查询或冻结外逃贪官银行资产,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提供信息及对其资产予以冻结,外逃贪官资金被冻结有利于我国将其通过各种途径追回。  记者手记:  断其财路,绝其后路。“海外追赃第一案”的开庭审理,体现了党和政府打击贪污腐败的决心。今年以来,在中纪委的协调组织下,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将打击外逃贪官提上了新的高度,吹响了我国境外反腐追逃的冲锋号角。  诚然,由于我国和部分国家尚未签署双边引渡条约,加之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些潜逃藏匿贪官难以追惩,少数国家成为他们逃避党纪国法制裁的“天堂”。然而,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犹如釜底抽薪,当贪腐的赃款被依法追回后,即使嫌疑人一时难以被引渡回国,其“天堂”里的“好日子”也将不再。  当前我国外逃贪官的藏匿地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成为追逃的主要障碍之一,但这些国家均承认与执行包括我国在内的外国法院没收裁决的内容。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使得国内反腐和国际相接轨,通过法律手段追赃追逃。这一举措,昭示了我国政府依法治国、依法反腐的决心和信心,织起一张制度“天网”覆盖全球,让贪官潜逃海外过好日子的想法彻底泡汤。(半月谈 高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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