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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7日电 著名学者强世功在《中国香港》撰文,剖析中央与香港反对派的真正分歧。文章指出,在香港民主普选问题上,中央与香港反对派的分歧是“稳健民主派”和“激进民主派”的区别,是中央主权之下地方政府的民主(即中央决定并参与到香港政制发展之中)和不考虑中央主权的独立政治实体的民主的区别,而绝非“专制”与“民主”的区别。文章摘编如下:香港法律界普遍认为香港普选的法理基础不是基本法,而是英国政府加入、后来被基本法承认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遗憾的是,英国政府在加入这个公约时,曾经明确宣布这个公约中关于普选的规定不适用于香港。香港精英阶层中普遍存在的这种民主认同的误区,无疑是中国近代历史悲情中最令人伤感的一页。长期的殖民教育使得香港的部分精英以臣服的心态对西方世界全盘认同,丧失了对香港历史进程的客观判断力、反思力和批判力。他们在自由、平等和民主这些文化价值上,认同香港属于英美西方世界的一部分,而不是中国的一部分,因为他们(包括他们背后的西方世界)根本抹杀了中国革命对人类平等解放做出的巨大贡献,不承认中国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对推进民主进程的巨大贡献。换句话说,在文化价值和政治认同上,不少相关精英内心中其实认同英国这个“国”,或美国这个“国”,而不是中国这个“国”。香港虽然以“一国两制”的方式回归祖国,可这个“一国”概念在他们心目中,仅仅是一个空洞的符号,缺乏实质的政治内容。所以,在“爱国”问题上,他们经常会说,他们爱的是祖国的河山和历史文化,而不是包含国家主权在内的政治实体。这样的爱国曾经是我们在港英殖民地下提出的爱国标准,而不能成为香港回归后的爱国标准,否则,香港人与海外华人的爱国有什么分别呢?正因为如此,在邓小平提出的“爱国者”标准中,明确要求任何价值都可以容纳,但必须拥护香港回归,拥护“一国两制”,拥护中央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拥护中央的主权权威。从法律上看,香港回归意味着中央对香港拥有的主权从“主权权力”变成“主权行使”,意味着要将“一国”从一个历史文化的建构变成法律主权的建构,使其在contry与state之间尽可能多地增加state的要素,这恰恰是基本法的重要意义所在。基本法之所以作为中国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就是因为它是一部主权建构的法律。由此,中央恢复行使主权意味着香港必然要经历“去殖民化”的阵痛,即在一定程度上抹去英国在香港统治时在港人心中留下的印迹;同时中国在香港行使主权的过程中,必然要在香港人心灵上烙下新的印迹,逐步建立香港人的国家认同,这无疑是痛苦的过程。香港回归以来接连不断的政治份争,无论人大释法、二十三条立法,还是政制发展问题,都是由于触及了香港的“去殖民化”问题,触及香港的国家主权建构,触及香港灵魂深处的政治认同。在香港未完成“去殖民化”之前,或者说香港的国家认同没有确立之前,香港政制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国家建构的难题中。香港政制发展就是如何所规定的普选行政长密和立法会的问题。这个问题固然是英国撤退战略的产物,但也是中央积极回应香港市民民主化诉求的产物。在这个问题上,中央坚持的是英国自由主义的政治传统,主张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最终达至普选;而香港反对派则继承了彭定康推动的法国大革命式的自由主义传统,主张立即实行最彻底、最开放的民主普选。应该说,在香港民主普选问题上,中央与香港反对派的分歧是“稳健民主派”和“激进民主派”的区别,是中央主权之下地方政府的民主(即中央决定并参与到香港政制发展之中)和不考虑中央主权的独立政治实体的民主的区别,而绝非“专制”与“民主”的区别。而在“后冷战时期”的全球意识形态较量中,由于香港反对派以及其背后的西方世界掌握“民主话语”的定义权和主导权,它们出于政治策略的考虑,将这种民主民展的速度和方式上的分歧转化为“民主”与“专制 ”的分歧,从而想当然地认为中央之所以不主张香港急速实现普选的根源在于中央本身就是专制政权而非民主政权。由此,香港政制发展问题在“民主派”的话语中就被建构为“中央VS香港”和“专制VS民主”的问题。而香港反对派的这种话语建构策略,不仅成功地将中央置于政治上的不利地位,而且也遮蔽了自己在国家认同问题上面临的首先困境,因为香港政制民展问题表面上是民主化问题,其实质上则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国家主权建构问题,前者涉及香港内部如何应对“民粹主义”,后者则涉及民主化的香港是否挑战中央主权从而影响香港的稳定。中央思考香港的政制发展恰恰抓住了这个问题的政治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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